非法拘禁罪乃为一项广泛适用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罪罪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疆域内进行的任何非法拘禁活动,无论地处何方,皆有可能触犯该罪行。
要构成非法拘禁罪,通常需具备以不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要素。
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定将全面兼顾到拘禁的持续时间、实施手段、行为动机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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