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汽车的转移登记应当被视作是车辆的过户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汽车的转移登记还是普通的过户程序,都必须前往特定的车辆管理机构完成相关的手续流程,这也即是对车辆所属人名下的名字进行相应的更改。
然而,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术语表达的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所包含的相关法律条款,动产物权的生成与转让通常由交付作为唯一的判定基准。
尤其对于机动车辆这类较为特殊的动产来说,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额外约定外,当指定商品的交付行为完成后,商品的所有权才会正式发生转变。
至于已经注册登记过的机动车辆,若是其所有权发生了变迁,现在的车主便须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预先设定的地点提供相关所需信息和材料,
然后通过进行查验车辆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我们所谓的过户手续)来实现所有权的顺利转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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