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法院判被告医院侵犯生育权,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首先,本案夫妻俩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在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由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情同意书,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最后,医院明知丈夫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既不符合常理又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因此,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
为丧偶的女性进行冻胚移植是否违反伦理道德呢?
《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的妻子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本案中,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试管婴儿取得了冻胚胎,在丈夫去世后,她想生育这个孩子是有道理的,这不能视为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因为她在取得冷冻胚胎的时候,是有正当的婚姻关系的,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也就不违反伦理道德,这个请求是必须支持的。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冻胚移植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社会公益原则”的第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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