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4-30 15:52:08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先采取间接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的程序要求。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加收罚款或滞纳金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这里所说的“法”,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典型的间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种怠于行使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的仅仅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是否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加处罚款有了数额限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没有上限。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环境行政处罚主体作出罚款处罚后,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已经确定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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