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是指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等行为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拘和刑拘的区别
刑拘和拘役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条件不同,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处罚。而且要注意的是,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证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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