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查封错误赔偿标准
时间:2022-01-12 21:12:37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动产查封错误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情况判断,如果法院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保全,错误查封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的当事人赔偿;如果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错误查封造成他人损失的,则由法院赔偿,这属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查封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写明理由和事实,出示证明材料,要求法院解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三、法院查封房产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是3年,但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3年,人民法院也可以续行查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n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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