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2:44:40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3、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某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买卖安置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买卖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

1、政策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才能够进行买卖,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这样的安置房买卖存在,这样的买卖由于不被政策允许,就会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视为无效。

2、价格风险,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是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的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3、人为的风险,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让,如果买卖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二、不能上市出售的房屋有哪些?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二手房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二手房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二手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二手房;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二手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二手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二手房;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二手房。

在司法实践中,因市政工程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虽然产权是归个人的,但是在5年内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满5年以后也得补交相关的费用。签完安置房转让合同后,应该到房管局办理网签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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