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奶奶了合乎法律规定吗
时间:2024-03-24 08:10:34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奶奶了合乎法律规定吗

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之下,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权是无法交由为奶奶来行使的。

若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尚且存活于人世,则他们有权继续承担抚养子女的重任。

然而,在父母同时离世的特殊情形下,承受得起抚养责任的祖(外)父母可能需要担负起孙辈子女的抚养职责。

因此,只有在未成年子女双亲都已过世的极端条件下,尽管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抚养权并不可以赋予奶奶来管理,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也有例外情况存在。

例如,在父母在离婚期间仍然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自行直接抚养子女;

或者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进行轮流抚养的安排。

但是,如若孩子的父母因故离世,或者父母本人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处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必须要承担起孙辈子女的抚养工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怎样

已经离婚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变更抚养权: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

2.离婚以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n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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