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欠债务可否由其分公司代偿?
时间:2023-07-22 17:03:46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以说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收到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因此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本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怎么承担公司所欠债务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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