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是属于的重点违法行为,疲劳驾驶是引起种种车祸的隐患,对于过度疲劳驾驶车辆的行为,各省、市、自治区在200元以下罚款幅度自行制定罚则。疲劳驾驶极易引起交通事故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
疲劳驾驶的表现
疲劳状态是一种不定量的状态,在不同时间、不同个体、不同情境下,疲劳产生的程度也不同。所以在驾驶员身上,疲劳状态的发生从弱到强可能有不同的变化。疲劳状态产生以后,驾驶员疲劳的心理表现形式,可以通过驾驶员的自我感觉或主观体验来反映,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无力感。驾驶员感到体力减弱、操作无力,方向、换挡等操作主动性下降。
(二)注意功能失调。疲劳会引起注意稳定性下降,注意力分散,接收外界信息怠慢迟缓,视野逐渐变窄,漏看、错看信息的情况增多。
(三)知觉功能减退。感觉器官的功能会由于驾驶疲劳而发生衰退或紊乱,主要表现为视觉模糊、听力下降,甚至产生幻觉。
(四)操作技能下降。换挡不灵活,动作不协调,油门操作不平稳。
(五)记忆、思维能力差。头脑不清醒,对外界事物思维判断力下降。在过度疲劳时,往往会忘记操作程序,如转弯时忘记开转向灯、不观察车侧及车后情况等。
(六)困倦瞌睡。头脑昏沉、困倦、闭眼时间延长甚至打瞌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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