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就是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能否开除股东存在很大争议。不过,现在开除股东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公司是可以合法开除股东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及具体程序。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除股东适用条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注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不适用股东除名)。
开除股东程序:1、公司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全部出资;2、该股东逾期仍不履行出资义务;3、股东会决议开除股东;4、公司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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