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征地超出红线征地违法吗
时间:2023-08-17 17:42:5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当然如果开发商补齐手续,补交完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合法的规划许可,那可以了。

征地红线是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批复的用地边界,征地红线所围的范围面积,是用来计算规划指标的最基本的、有法律依据的基础数据,比如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而用地红线是我们在建筑设计时使用的。例如,一个四方形的项目地块,它其中一个边的征地范围是征到市政道路的中心线,这时候征地红线从地块周边道路中心线开始算,但用地红线不能包含市政道路,因为市政是公共用地面积,不能纳入单个项目用地使用。

开发商征地和政府征地有什么区别

1、开发商征地拆迁,在补偿方面就会相应补偿很少,所以就很产生很多土地遗留问题,审计局多少都会审减很多,属于合法的,在费用方面,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而且政府征地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征地拆迁。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2,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的时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认可,但是由于没有政策支持。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开发商征地不建设几年可以收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批文有效期是两年,开发商如果在两年内不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就会自动失效的,国家严禁闲置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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