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涉嫌贪污的违法行为,同样需要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和惩处。对于那些擅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未达到或稍高于五千元人民币,但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剥夺自由刑期;
然而,如果这一罪行的恶劣程度较轻,那么罪犯将会受到其所在工作单位抑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内部规定来决定性的行政处罚。
至于那些涉及到贪污数额高达五千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偿还所有涉及到的公共款项以及不当得利,我们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减轻刑事责罚甚至是全面赦免所有法律责任,仅仅对其施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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