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每年几月份调整
时间:2023-03-17 16:40:2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每年7月份调整。

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旧为12%,没有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原则上不低于8%。

在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6年基本生活费1204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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