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7-22 17:21:14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父母探视权指的是什么

离婚以后,父母具备孩子的探望权,一般指的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进行探望其子女。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

1、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离婚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2、探望权的中止

(1)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a、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b、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c、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d、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e、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探望权一般指的是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探望其子女的权利。对于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除了需要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支付抚养费以外,还可以进行行使自身的探望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探望中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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