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100万欠条的,如属于债务人未逃避债务盗窃欠条的,欠条代表了债权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则该盗窃行为应被视为对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可构成盗窃罪。
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言,欠条不能被视为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而其本身又不是财物,则第三人盗窃欠条原则上不能构成财产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