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与本市共有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姓名变更为本市共有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的户口迁出本市,与本市常住户口同居的人同意将承租人的姓名改为与本市常住户口同居的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从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普通居民中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异地住房条件和居住年限)住所);
(3)原承租人的父母;和;
(4)其他(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年限)。
承租人死亡的,经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协商一致,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更名。出租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无在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其配偶和生前在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变更租赁账户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其他地方的住房条件);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共住房“共住人”是指在公共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难以居住的人。结婚和生育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实际操作]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原承租人的户籍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此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的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的书面协议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在没有告知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秘密将自己改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取房管处,将自己改为公房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家庭成员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变更,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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