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视情况而定,尤其针对因身体原因在监狱外接受审判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制要求。
1、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
对于被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可以考虑暂时将其移送至监狱之外进行司法处理:
(1)患有严重疾病就医需求极强;(2)正处于孕期或者育婴哺乳期;(3)自身生活环境无法独立生活,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若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需就医治疗,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孕期或育龄妇女的法律解释:
科学研究表明,女性的哺乳周期一般为一年。
在此期间,若孕妇身处监外执行中,其审判期一般会涵盖产前准备期和产后哺乳期,总计约两年时间。
但是,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短期内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的疾病,理论上不应延长其监外执行的期限,应尽快将其重新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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