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子女并没有权利分割房产。
这主要是因为房产的分割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商议决定财产的分配,甚至可以协商将房产的所有权赋予给孩子。
在此过程中,孩子所拥有的所有权完全来自于其父母双方的赠与行为。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财产进行的任何约定,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约束力。
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则主要取决于涉案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有财产。
如果是前者,那么财产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当事人;
若属于后者,一般的分割方式通常是平均分配。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但这并不成为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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