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观点认为丈夫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妻子偿还,然而这一看法仅仅适用于涉及到共同财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来说,指的是那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债,以及根据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愿负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至于那些出自于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通常应由对应的债务人独自清偿,而其配偶并没有同样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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