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利用之前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其产生源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别除权不需要事先申报债权,且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然而,别除权只能在特定的财产上行使,且产生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
在企业破产前的破产清算过程中,别除权是一种利用之前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权利,其产生源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别除权不需要事先申报债权。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
别 除 权 是 否 需 要 申 报 债 权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权需要经过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司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除权登记,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因此,别除权需要进行相应的申报手续。
在公司除权过程中,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权益。如果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除权申报,股东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公司除权需要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别除权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可以利用之前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其产生源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但不需要事先申报债权。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公司除权需要经过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除权登记,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权益,如果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除权申报,股东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公司除权需要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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