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如何向法院起诉?
时间:2023-07-08 14:34:29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当事人要起诉女方给付抚养费的,必须递交起诉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可以由当事人亲自书写,也可以由其他人代写,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查看,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作立案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当事人对不予立案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

离婚后一直不付抚养费可以探望孩子吗

可以。

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母亲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弥足珍贵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权利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这种隔断了子女与母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在遇到类似问题作为母亲主张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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