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刑法学界对过失共犯持否定立场是通说。马*昌教授认为,一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三是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不是采取共同责任的原则,而是采取独立责任的原则。这一规定科学地解决了过失犯有无共同犯罪的争论.陈*良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实行犯的成立不以客观上具有共同实行行为为已足,而且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系,即对于共同实行犯罪具有互相的认识。而过失的共同实行犯的肯定说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悖于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旨趣。此外,何*松教授、姜-伟教授也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犯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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