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时交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购房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或出示竣工备案证明,否则可以拒绝交房。至于开发商,他们必须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住宅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福建省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开发商不修缮,或者连续两次修缮、翻修、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换房。当实际面积小于暂定面积时,买受人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处理: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价款或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和免责事由。房地产开发商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后交付房屋时,买受人要求其提供相关免责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实行“两证合一”,即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人享有所购商品房权利的合法凭证。对于购房者来说,证明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并将其用于抵押担保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必须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尽快办理产权登记。7户籍办理权。协助购房人办理户籍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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