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鞍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材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马鞍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农机监理机构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或农机监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临时行驶号牌号码。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三、马鞍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临时行使号牌,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马鞍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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