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明确的是,开发者逾期交付房屋无疑是一种违约行为。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商品住宅置业契约会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倘若双方并未在此类契约中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界定,那么便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违约责任的归属。若开发者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而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购买者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经过催告之后,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房屋交付,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同时也可以依照合同条款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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