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未经批准建设,建设后可以补充申请。宅基地是家庭用作住宅基地的土地。由于城市住宅多为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建筑,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的概念。现在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务院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陵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其中,占用林地的,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应当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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