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是被胁迫的合同,可以利用保存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进行证明。需要证明胁迫者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而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合同。
一、构成胁迫应具备哪些要件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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