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一、档案法规定谁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
档案法规定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二、劳务管理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职位分类、岗位责任制、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及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等。
1、职位分类是劳动管理的基础工作。它是指用人单位将需要由一定人员任职的工作岗位(即职位),按照行业性质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种类,再在分类职位中按照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最后编制成'职位规范',明确每一个职级的名称、特征、任务、责任、权限、所需资格、工资待遇、考核办法、奖惩措施等,以求达到适才适位,职责分明,标准客观,同工同酬。
2、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指对企业中各个工作岗位及其承担者的职务、责任、权限、完成任务的定额标准以及对实施情况的考核、奖惩等,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一种劳动管理制度。科学的劳动定额能保证企业以较少的劳动投入获得较高的效益。
3、录用、选拔和任用工作。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录用劳动力,其主要方式有考试录用、招聘等形式,录用后要把他们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进行合理使用和调配。对企业管理人员的选用则实行选举、聘任、招考或委任等形式。
4、劳动组织工作。劳动组织工作是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采用先进的组织形式,不断提高和完善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以便充分利用劳动时间和机器设备。其主要目的是求得企业内部的劳动协调。
5、建立健全各项劳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主要包括考核奖惩制度、培训制度、职务晋升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劳动保护、档案管理等。
6、建立健全劳动力流动、辞退制度。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使企业和劳动者都具有了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为了保证人员的结构合理以及高效、精干,当前亟需建立健全人员的辞聘、解聘以及流动调配制度。
三、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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