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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秘密范围标准

2020-03-05 54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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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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