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以下账户可以冻结:
1.当事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当事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