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强制拆迁期限届满后,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启扬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政府持续两年多的土地拆迁拉锯战,终以启扬公司放弃对抗,签署拆迁协议为结局。
此前的6月3日,启扬公司收到嘉定区政府发来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称,15日之后,将强制拆迁启扬公司的一块工业用地和房屋。
富有意味的是,截至强制拆迁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的地方政府法制信息栏目中仍然可以看到,上海启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嘉定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被作为纠错的典型案例,在今年2月间刊载于上海政府法治简报2009年第4期,并上报了国务院法制办。
按照上述简报的内容,由于嘉定区政府收回涉案地块系用于建设商品住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提前收地应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该收地行为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和收地程序上也存在明显不当。经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嘉定区政府已经撤销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但事实却是,该征地拆迁继续实施,启扬公司最终于以稍高于评估价、但远低于理想价的价格签署了协议。
拆迁遭遇漫天要价
2002年11月,启扬公司通过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一个创业园区的招商,拿到了嘉定区马陆镇洪德路151号地块,面积近两万平方米,单价6万元/亩左右。
据启扬公司董事长施冬杰介绍,取得土地后,公司即开始着手建设厂房等设施,并于2005年5月申领到产权证。然而,就在这时,他们得知启扬公司所在的区域,同期也被纳入上海市十一五规划三大新城之一的嘉定新城范围,这个面积达200平方公里的大型社区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建。因此,启扬公司继续申请建设主设备厂房被拒绝,并被告知随着嘉定新城的启动,其所在土地2007年底即要动迁。启扬公司只好将项目转移到上海市奉贤区,在那里租用厂房设施进行生产。
当时负责此项目、现任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的谢志音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2006年嘉定新城规划获批之后,有关部门即启动拆迁工作,并开始与启扬公司接触,商谈补偿方案。对于启扬公司这样的工业企业,当时给了两套方案供其自主选择:一是土地置换,即在嘉定区的别的区域补偿一块土地,并为企业建设厂房;二是不愿意要土地的企业,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商谈补偿金额。启扬公司因为并未在嘉定开始实际生产业务,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
但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很大分歧。按照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7年的评估价格,启扬公司所有的19447平方米工业用地市场价值仅为1050万余元,单价36万元/亩。加上对建筑面积达3000平米的房屋的补偿及相关费用补偿,启扬公司可以得到1630多万元的补偿(不含相关设备搬迁和安装等费用)。对此,启扬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启扬公司董事长施冬杰说,一方面是拆迁补偿费用太低;另一方面,拆迁项目从规划程序、用地程序到拆迁程序均不合法,而启扬公司自己的工业项目被拖延达5年之久。
据嘉定区2007年有偿使用地块一览表显示,嘉定新城C9、C12地块的中标价为41560万元,单价约为每亩180万元。启扬公司还希望因项目延误造成的损失也得到一定补偿,提出的目标价最开始在9000万元左右。
嘉定区政府方面认为这一要价太离谱。谢志音对记者说,9000万元可能是参照保利佳拿地价格来算的,但必须注意到,启扬的土地只是工业用地,不能参照住宅用地来计算升值。该负责人称,当时周边区域工业用地价格最高也才40多万元/亩,因此给启扬的价格并不苛刻。
但启扬公司认为,目前这块土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地升值,他们理应享受升值的获益。
一位上海房地产人士认为,对于该区域而言,36万元/亩的补偿价格的确实明显偏低。但他也表示,必须考虑到启扬公司拿地时的不规范以及低价因素。而启扬公司则强调,他们项目延误造成了很大损失,希望得到补偿。
由于谈判不成,2008年启扬公司聘请了律师介入,动迁争议走上了法律程序。你可以认为我们是在漫天要价,但买卖讲究公平,既然是商业行为,就应该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如果认为我们的价格高,可以不买。反过来,我们如果要的价格高,也会面临对方放弃购买而失去获得土地变现的机会。这中间有一个平衡,是买卖双方之间互相达成的,但不是强买强卖。启扬公司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说。
一女二嫁:尚未同意拆迁,已经拍卖他人
尽管启扬公司这块土地的补偿谈判久拖不下,但该土地所在区域的开发并未因此延缓。
早在2006年年底,启扬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就挂牌出让,上海保利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保利佳公司)中标买下这一地块。2007年4月,嘉定区政府向保利佳公司作出供地批文(沪嘉府土(2007)111号)。同年,嘉定区规划管理局也先后向保利佳公司核发了嘉定新城C9、C12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袁裕来认为,对于启扬公司所有的这块土地来说,上海市嘉定区政府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女二嫁,即在尚未收回业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又将土地卖给第三人。
按照嘉定区土地部门的说法:一方面,土地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政府投入资金不足的情况,通过这样的操作,先获得土地出让金,再用来补偿拆迁户,更为便利;另一方面,也与项目推进效率的要求有关,如果等到所有拆迁问题一一解决再卖地,效率上就会有损失。
谢志音坦言,嘉定新城这样的操作,确实有一点瑕疵,但称出现这一情况也有其苦衷:一方面嘉定新城作为上海十一五规划中一个重要的大型社区项目,在建设推进效率方面有要求;另一方面,2006年与启扬公司的接触和商谈都是正常进行的,当时没有想到这个事情会拖这么长时间。
但他不认为这块土地是一女二嫁,因为当时保利佳公司虽然支付了有关款项,但还未获得启扬所在位置地块的土地证,并不存在一块土地办理两张土地证的行为。
但启扬公司的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嘉定区政府在2007年4月就向保利佳公司作出了供地批文,如果这不算一女二嫁,也属于出卖他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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