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时,通常是交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不可避免的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与村委会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如果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转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更为详尽的解决方案。若对于协商或调解的结果仍不满意,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或是跳过调解环节,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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