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社保补缴15年未满怎么办?
时间:2023-04-28 19:01:48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京社保补缴15年未满怎么办?

关于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问题。通知规定,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延长缴费地确定在南京市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南京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在南京市居住的可到其在南京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延缴所在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很多人以前没有缴保险,到了退休年龄,能一次性补缴吗?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可从续保当月向前补缴该转续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6个月。

二、南京市社保未交满15年或中途死亡,相关情况处理参考如下

(一)社保未交满15年

1、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办理缓退手续,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缓退期间要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账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1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二)中途死亡

1、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身故后,只有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等遗产法定继承人才可以申请领取死亡一次性待遇。若不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等继承顺序人,就必须通过公证来证明其为遗产法定继承人。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应提供的材料有:死亡证明材料(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法定继承者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继承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复印件,每月1-25日到南京市相关区的劳动保障局退管科办理。

社保补缴是在出现社保中断的时候,必须要办理的一个过程,社保中断对于缴纳社保,或者说是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很大的损失的,在单位上班,我国法律规定是由单位帮助缴纳社保的,所以中断的社保缴纳,应该要求单位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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