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第几次提起离婚诉讼,当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例时,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才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或者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一年以上,一方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将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二次诉讼离婚诉状有什么不同
第二次诉讼离婚诉状和第一次诉讼离婚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你是在判决生效的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必须有新的事实、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6个月后以相同的事由起诉的,那要把前次判决的生效时间在起诉书中写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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