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诉讼的抗诉与民事诉讼的抗诉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1、程序不同,一个是刑事诉讼程序,一个是民事(这个相当明显,就不多说了);
2、包含的范围不同,刑事抗诉包括两种:一种是,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决偏轻,因此提起抗诉,将诉讼程序推进到二审程序;另一种是,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身制,因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此时检察机关依然认为判决有误,那么只能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是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而民事抗诉只能对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抗诉,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但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就找不到检察院的踪影了。
3、后果不同,刑事抗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发生变化,既可能变重,也可能变轻;而民事看诉,则导致的可能是原被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分配。
4、参与阶段不同,刑事抗诉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中参与,也可以在生效判决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当然二者虽然同名、但意义不同);而民事抗诉只能在生效判决之后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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