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目前针对客运旅客的保险主要有三类:
一是在现行的客运票价中均含有2%的费用作为旅客意外险,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已支付保险费,但此类保险只在当次客车生效,保额较低,最高为3到5万元。
二是供旅客自愿购买的保费2元的意外险,也是当次车生效,加上包含在客票中的意外险,保额约为10万元。
三是现在强制推行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由客运企业出钱为旅客购买,保险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期,赔付标准较高。乘客有没有购买意外险,如果有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一、在客运合同中旅客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是什么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站出站时止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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