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当事人毫不知情或者毫无意识的前提条件下,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出售给他人,并最终导致了洗钱行为的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的。
然而,如果存在充足的证据能够显示出售银行卡的人应该已经预料到,或者已经从某种程度上了解到了自己所出售的银行卡将会被利用于非法或者犯罪性的活动中,并且依然选择将之销售出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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