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贩毒罪死刑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贩毒罪死刑标准是贩卖毒品达到50克以上的,贩卖毒品50克“可以”被判死刑,但不是“必然”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上述的重量是指贩卖的标准。
而对于其他毒品,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关于毒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当代社会各个省份关于相关具体法律条文可能都会做出一定的细化规定,但是在总体原则当中必须要尊重我们国家性的法律,比如说在刑法当中贩毒罪就必须要按照刑法总体的原则来进行量刑,如果达到贩卖毒品,数量比较大的,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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