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证券经纪商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的除外。
2、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证券经纪商权利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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