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发生刑事逮捕案件,取保候审已开始
时间:2023-07-07 08:54:33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取保侯审,是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综合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的

适用主要针对如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或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但由于其逃避侦查、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可能性不大或人身意险性不大的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原因,或者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乳自已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的;第二軍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在押的;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被刑事逮捕后能取保候审吗

被刑事逮捕之后能进行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如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通常适用于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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