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想要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先要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且向银行递交与之相关的所有用得着的材料,然后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然后由银行对借款人的房屋进行一个准确的评估。在调查和审批通过之后,银行的客户经理就通知借款人,开始办理各项事宜。
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房屋的权利证书之后,就可以开始发放贷款了。借款人在收到了贷款之后,根据当时签订的资料上所写的用途使用。如果在抵押期限内贷款人合理使用贷款并且按时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就可以开始办理所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了。
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拆迁
江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购买了房屋。3年后,房屋被拆迁,江某取得拆迁款后下落不明亦不再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得知后,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要求赔偿未收回贷款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未支持银行请求。
2004年4月,江某为购买本市霍山路的房屋,向银行贷款1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7月起,江某不再归还银行贷款。2007年4月,房屋被拆迁,江某领取52万余元动迁安置款后即下落不明。2007年6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归还贷款获得支持。执行中,因江某下落不明,执行中止。2009年初,银行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动迁公司赔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近17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要求动迁公司赔偿,首先应确认动迁公司是否侵害了银行的权利。动迁公司与江某经协商后拆除抵押房屋,该行为不属不法侵害。动迁公司的法定义务只是查清房屋是否属于动迁范围以及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房屋是否有抵押在所不论。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应随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抵押房屋的状况。霍山路拆迁除了在该地块张贴公告,媒体也进行报导,甚至江某不再还款后,银行还派员上门催讨。故银行对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但却未及时向江某主张权利也未告知动迁公司应对安置款进行提存,不能全部交给江某。银行的损失是其疏于管理造成,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权利,故法院不支持银行请求。
全文7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