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要告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吗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于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提交。
并非全部刑事案件受害人均可获得民事赔偿,仅限因人身权益遭受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盗窃、损坏等物质损失者,方能提起此项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在本质属性方面,附带民事诉讼乃属于经济赔偿范畴之内,此种赔偿乃是源于犯罪行为之所引发,且在刑事诉讼流程内进行提出,故而可视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一种别具一格的民事诉讼形式。
之所以称其为特殊,主要原因在于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皆会引发此类民事诉讼,而是仅限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之中。
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采取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综合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如下显著差异:首先,附带民事诉讼仅针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非精神损害;其次,赔偿范围以被告人的财产为限,对于无赔偿能力者,法院不得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可令其在刑满释放之后通过自身劳动收入进行赔偿;再次,若被告人家属或亲友自愿代为赔偿,应予准许,但不得以此作为减轻刑罚的条件;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需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及发挥作用,分别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最后,若部分共同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则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形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即不再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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