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期限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3-22 19:01:59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有以下要求:

1、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期限。

2、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至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长短可因破产案件规模大小、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不同,但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延长期限。根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方式有: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相关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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