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样的人是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换言之,外国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国人对待。
2、外国人的分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分为两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称之为特殊身份外国人和普通身份外国人。
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为了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本性质。公约序言指出:确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上述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该公约。
4、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哪些与交通有关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官员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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