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交给所属分公司、注册项目经理和其他企业职工施工,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管理的,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在试行中,可以根据下列有关情况确定是否为内部合同:(1)合同的发包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下属分公司或者企业注册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二者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合同是个人承包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3)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商标和企业名称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在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合同保证金;(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5)承包人组织工程建设所需的人员、财务、物资和资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和支持;
(6)在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承包人自主核算盈亏,承包人和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经营利润。
内部合同的外部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合同业主的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联营的区别要区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联营,首先要明确联营的含义。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一般认为,挂靠是指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及以资质等级高、无挂靠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存在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名义上的联合经营、合作、内部承包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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