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定作人监督检验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有监督和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但是定作人行使该权利不能妨碍监督人的正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定作物有哪些
注意事项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
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
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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