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坠楼谁来承担
时间:2023-08-12 15:35:22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租房高空坠物承租人来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且物业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物业赔偿。

2岁女孩出租房坠楼死亡房东被判要担责

人民网温州视窗7月12日讯(见习记者吴施施通讯员潘丹芬)由于出租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导致2岁女孩小丽坠楼身亡,小丽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由于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连某被判赔死亡赔偿金39623.8元。

4月19日上午10时许,小丽父亲汪某抱着小丽回到出租房,因为当时房间钥匙在小丽母亲邹某身上,因此,汪某将女儿放下等邹某开门。开完门后,夫妻俩很自然的走进房间,大概2、3分钟后,小丽仍然没有跟进房间。汪某急忙出去看女儿,正当汪某走到门口,听到“咚”的一声,可是门外没有女儿的踪影。汪某赶紧冲到楼底,竟发现女儿小丽已经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小丽是在6楼的护栏空隙中坠落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两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二是被告房屋的楼梯栏杆存在安全隐患。

两原告作为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楼道存在安全隐患,而小丽又很年幼的情况下放任其一人在楼道上,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女儿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出租房的所有者,在出租房屋的时候,应保障房屋租赁人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出租房中存在有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预料到楼道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带来危险。由于被告未对楼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小丽从楼上坠落而死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庭认为,基于原告女儿意外身亡与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密切相关,两原告应承担80%责任比例为宜,被告应承担20%责任比例为宜,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网温州视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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