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能由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的人和其他亲属才有权要求继续承租,但目前法院考虑到公房承租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虽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住人,也可以继续承租。这些条件是: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
虽然上海高院对“期限较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结合无本市常住户口而可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的规定来看,期限较长应当指至原承租人死亡时已“连续居住满五年”。
一些因为结婚后嫁到上海的外地人,虽然在上海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但由于没有取得上海户口,其住房权利受到相当的限制。特别在遇到男方死亡后,常常由于房子的问题与婆家产生纠纷。而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男方是承租人,男方死亡后,只要女方居住的时间较长,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房屋。
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这一类包括一些当年上山下乡的上海知青,当时由于历史因素而将户口迁出上海,此后虽然又回沪,但户口仍在外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户口不在上海,但只要在公房内居住一年以上其他地方没有住房或者住方困难,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
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
在这三种特殊情况下,户口虽被迁出,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在公房内本市没有其它住房,也可以要求继续承租。因此这三类人被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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