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三、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怎么写协议
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包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等。
3.分割方式:明确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比例或具体范围,以及分割后各自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权利。
4.财产处理:明确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后,土地上附属物、设施设备等的处理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和执行方式:包括协议生效时间、执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6.其他约定事项:包括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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